2008年10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个雨夜,从老师家补课出来后,女孩再也没有回家——
送人回家的女孩命丧河道谁之责?
死者护送过的男同学和她溺亡河道所在村村委会都成了被告,昨天庭辩激烈
通讯员 王蓓 孙赟峰 本报记者 余春红

  一个夜晚,3个初三年级的学生一起在老师家补课,而后一起离开。天突然下雨,其中一位女同学用自行车送一位男同学回家,后自己在回家的途中不幸掉入村里一条河道中,失去了年仅16岁的生命。
  事故锥痛了父母的心,他们无法接受女儿的突然离去,他们要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但是谁应该对这个16岁的生命负责?是男同学,是河道所在村,是他们父母,还是死者自己?
  昨天,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颇具争议的生命权赔偿纠纷案。

  16岁女孩溺水身亡
  意外事故发生在今年4月8日晚上。当晚,慈溪市范市中学初三(4)班的学生小宓和往常一样去一位老师家做作业、补课。和小宓一起去老师家补课的还有两位男同学——小范和小张,小范是初三(3)班的,小张则与小宓同班。
  晚上8点30分许,补完课,3人离开了老师家。走出老师家,3人便去距老师家400米左右的一家台球室打球。在台球室玩了一会儿,天就下起雨来,因为没带雨具,3人都有点急着回家了。小张往家里打了电话,叫家人来接他。此后,骑自行车的小宓和小范一起离开。
  两个多小时后,3个一起补课的同学中唯有女孩小宓没有回家。家里人急坏了,询问老师后得知女儿早已离开。一番寻找之后,家人却在松浦村中的一条河道里找了小宓的尸体和自行车。

  女孩父母索赔49万余元
  小宓溺水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她的父母将小范和松浦村村民委员会起诉到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小宓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9万余元。
  昨天,原、被告双方参加庭审的有小宓的父亲宓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小范的父母、松浦村村委会主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庭审现场还有不少旁听的群众,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亲属。
  随着原告代理人开始宣读起诉状,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此时,坐在原告席上的宓先生一直低着头,当代理人说到当晚的事发经过时,失去女儿的悲痛再次来袭,宓先生双手掩面。
  宓先生的代理人说,当晚小宓称自己要回家时,小范见小宓有自行车,就主动要求她用自行车送自己回家。小宓出于同学间应相互帮助之意,就骑车绕道送小范回家。而后小宓返回自己家,在经过松浦村的一条河道边上时连人带车掉进了河道中溺水而亡。
  该代理人在诉状中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小范应对小宓的死承担赔偿责任,而松浦村村委会因没有在河道边上安装护栏,也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一:送小范回家是谁主动的?
  小范是第一被告,他与小宓同龄,作为法定代理人,他父母一同参加了庭审。这对夫妻在庭上表示,对小宓的意外事故,他们很同情,但这是意外事件,谁都无法预料,既然已经到了法庭,那一切听从法庭裁判。
  他们在庭上说得不多,但是对整个事件中的一个事实问题提出了异议。他们说,当天晚上是小宓主动提出来用自行车送他们儿子小范回家的,小范后来又把小宓送到了路口。
  而小宓的父母和代理人提交的两份证据恰恰与范先生夫妇所说相反,一份是事发第二天晚上小范亲笔写的情况说明,另一份是同学小张的询问笔录。小张在询问笔录中说,当时看到天下雨后,小范就和小宓商量如何回家,小范提出让小宓送他回去。小范当时说:“你们一个有家人来接,一个有自行车,我怎么办?要不宓××你送我回去?”
  原告的代理人指出,小宓正是为了让小范早点到家,少淋雨,才导致自己坠河的,小范是受益人,即便他对小宓的死没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相信我儿子说的是事实。”范先生夫妇认为事发当晚儿子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才是最可信的,他们无须担责。

  争议焦点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件?
  松浦村村委会作为第二被告提出了5条答辩意见。他们首先认为,小宓坠河溺水身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松浦村村委会的代理人介绍,事发路段路面是水泥浇注的,路面宽5米余,离出事点约9米处有一盏路灯。村委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该答辩观点随后便遭到了原告代理人的驳斥。原告代理人说,道路交通事故应具有肇事方和受害方,并且事发路段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范畴,是否道路交通事故应由公安机关认定。小宓溺水显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争议焦点三:村委会有无义务安装护栏?
  原告要求松浦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理由是,村中的河道没有安装护栏。原告的代理人说,松浦村作为该段河道的管理单位,有义务保障所在村公共设施的完整,没有护栏的河道存在安全隐患,这是村里疏于管理所致。
  “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村委会要在村中的河道边安装护栏,村委会没有这样的义务。”松浦村村委会的代理人说,事实上,村委会也不可能对村中所有河道都安装护栏。
  小宓溺水后不久,事发河道的一段装上了护栏。对此,小宓的家人认为,这是松浦村村委会的补救措施。
  不过,村委会否定这是他们的亡羊补牢之举。他们在庭上介绍说,护栏是一个村民为改善村容环境个人出资安装的,与村委会无关。
  原告代理人说,他们调查发现,近年来该河道已发生过多起溺水事件,去年一个7岁小孩也曾坠入河中。现在连一个普通的村民都意识到了河道没有护栏的危险,村委会更应该为消除自己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负责。
  庭审结束后,松浦村村委会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据当地居民介绍,类似的事件引发的诉讼有多起,争议也很多,到底谁是谁非很难简单定论,但道理越辩越清,是非越辩越明,法庭上能让当事人对事实和责任看得很明白。